南通开发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南通开发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精准扶贫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扶贫助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开发区学籍的初中、小学、公办及非营利性(普惠)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初中、小学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校生的平均比例为8%,幼儿园助学金资助对象占在园幼儿数的平均比例为10%。

第四条  我区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幼儿园每学年1000元/生,小学每学年1000元/生,初中每学年1250元/生。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小学提高至每学年1500元/生,初中提高至每学年2000元/生。另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

第五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认定。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凭烈士证等证明认定;

(二)残疾学生凭残疾证认定;

(三)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相关证明资料;

(四)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认定;

(五)单亲且家长收入较低家庭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七)外来务工家庭负担重、经济困难的学生,凭社区、单位等证明认定;

(八)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材料认定。

第七条  资助申报认定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和认定一次,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公开资助信息。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将资助相关政策告知每一位学生及其家长。

(二)学生本人申请。申请者本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报《助学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认定规定提供佐证资料。

(三)初审。各班班主任依据资助申报条件,逐一根据提交的材料审核学生家庭情况,在校期间表现,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四)复审。学校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组织教师代表对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通过家访、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对象,报校长室审核批准并签字确认。

(五)公示。学校对所有经复核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六)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各学校将无异议的受助学生申请表、汇总表、佐证资料及评审、公示情况报区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定。审核下拨的资金应由各校在一周内,按规定从单位行政账户直接打到受资助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对接受资助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新学年开学后对受助生重新申报核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休学的。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助学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各校(园)要建立助学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助学资料审核小组。各校(园)要有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各校(园)要建立扶贫助学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佐证资料、评审公示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按学年度予以整理。

第十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新学年开学后,区社会事业局将会同财政局对学校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不按资助条件审查申报,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行政程序和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