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5 年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5〕7 号)等精神,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 2025年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区公办普通小学(含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至2025 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 5 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 “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上述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
4.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432 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236 学时。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南通市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 年以上的;
5.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已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 90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50 学时);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9 月 18 日至 10 月 30 日:学校确认。申请人所在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确认,并根据注册条件,如实提供(附件 2、附件 3)等相关材料。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14 日:初审。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工作,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进行复核,同时上报《2025 年开展定期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数量统计表》(附件 1)。
11 月 15 日至 28 日:复核。市教育局完成复核,复核结果通过教师资格系统报省教育厅。
12 月 19 日前,省教育厅完成终审。各校 (单位) 根据终审结论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注册结论标注。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第 1、2、3、4、7 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